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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4********,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大专文化,**部员工,住宜宾市翠屏区临港**府邸**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我院,我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14日2时47分许,彭某某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方向经长江大桥南桥头往下江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江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1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1.4mg/100ml。

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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