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8********,初中文化,寿县*****有限公司职工,住寿县**镇**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57分许,彭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炎刘镇石吴路与黄楼路交叉口路段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彭某某带至寿县炎刘医院,并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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