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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号楼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房**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我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X号小型轿车在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佳苑福邸小区内路段,在倒车时与停驶的贵A****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对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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