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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穿青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亚婷,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纳某某居仁街道办事处往纳某某高枧村方向行驶,当日21时55分许,当车行至发展大道东段居仁西路至同心路口路段800米处时,撞上张某某驾驶的贵F*****号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湘K*****号小型轿车及雷某某驾驶的贵F*****号小型轿车,造成乘坐贵F*****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甲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的受损的交通事故。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120.62mg/100ml。

上述事实有执勤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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