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朋友苏某某等人在道县步行街老坛酸菜火锅店共进晚餐,席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喝了啤酒。饭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自己的湘******小型轿车从道县步行街地下车场出发,行至上关桥头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82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