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98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小区**排**号,现住深圳市南湾街道办**花园**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在龙岗区**大厦停车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乘坐同事黄某某驾驶的车辆离开时,该车辆与停放在一旁的小车发生刮碰。彭某某见状,担心发生二次事故,遂让黄某某下车,由其驾驶该车辆挪回停车位停放并等待处理。接警民警到事故现场调查,对彭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9.50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仅挪动车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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