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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3********,汉族,专科毕业,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机关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彭某某酒后驾驶贵C9****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谭某某从正安县中医院往正安县北门老车站方向行驶,当日21时03分,行驶至正安县芙蓉东路300米(正安二小)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彭某某拒绝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执勤民警将彭某某带往正安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2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贵州高院、省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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