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青羊区同友路出发,沿青羊大道由金沙博物馆方向往优品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大道129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3.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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