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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独自驾驶粤A1****号预约出租客运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华南快速路三期南侧入口嘉禾收费站匝道(已过收费站,属白某某)时执勤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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