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南昌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昌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途径本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6mg/100ml。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