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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5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小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驾驶一云G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官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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