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52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本市**区**大道**号**府**楼**单元**房。2019年10月在广州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12分并暂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彭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4mg /100ml)驾驶粤S4****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1523甬莞高速公路常平发卡站入口路段时(东莞市常平镇),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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