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江西省贵溪市**乡**村**组哥哥家吃饭,席间喝了三瓶左右雪花啤酒。19时许,彭某某驾驶自己的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信江新区**小区租住处,沿着乡村水泥路一直骑到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拐上了鹰东大道。19时54分许,彭某某在信江新区**道三川精品酒店附近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彭某某被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血备检。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96mg/100ml。彭某某2020年2月2日主动至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送达回执;2.证人孔某甲、孔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吹气、抽血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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