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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号楼**室。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彭某(在逃)姐弟结伙,购进制假设备、制假原材料等,在租赁的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民房内,大量生产、制造假冒汰渍牌、奥妙牌、雕牌洗衣粉,在临沂市兰山区进行销售;2019年3月1,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民房内现场查获假冒成品汰渍牌、奥妙牌、雕牌洗衣粉276件,假冒汰渍、奥妙、雕牌等品牌的洗衣粉大小包装袋、半成品及制假设备一宗;2019年3月8日,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货运部”追回并扣押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发往浙江义乌的49件“汰渍”牌、“雕”牌、“奥妙”牌洗衣粉,参照厂家市场正品的价格计算,共计价值27111.18元;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供述已生产货值15万余元假冒品牌洗衣粉并已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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