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城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彭某某看到自己的QQ群里有人发消息可以申请职称申报评审,彭某某随后将这一消息告知其部门主管张某某,随后便伙同张某某、黄某某等人一起伪造城口县**局公章及城口县**局工作人员的印章及签名,伪造过程中,彭某某先在网上下载职称评定审核表,然后从网上下载印章模板软件后使用刻章机伪造城口县**局公章及负责人周某某的私章,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就伪造职称评审表上相关人员签名,填好盖章后,彭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将职称审核表寄给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某某或程某某处,由丁某某或程某某将申报评定材料送往城口县**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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