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辩护人黄杰,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为天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前员工。为开具用于购车的收入证明,2019年8月12日,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座**层,通过手机微信以70元价格购买两枚伪造的****,印章字样为 “天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 “中汇 (**事务所**公司”。后其使用伪造的“天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印章在自制收入证明上盖印,并提供给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购车贷款业务。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委托方提供的检材 “中汇 (**事务所**公司”印模与样本 “中汇 (**事务所**公司”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委托方提供的检材 “天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印模与样本 “天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19年11月20日,经传唤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