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因卖淫于2019年5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治安拘留十日。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自己于2018年患上梅毒,仍于2019年5月10日晚在成都高新区**镇**街**号房内向何某某、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卖淫。同日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民警在该地址将上述卖淫嫖娼人员挡获。2019年5月11日经简阳市中医院检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患有梅毒。
2019年7月5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民警在灞桥区城东客运站挡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一)彭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二)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三)彭某某系初犯,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