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街道**村**组**号。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广州天河区**号**学院**室,持邓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代替邓某某参加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员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考试的理论知识考试时被考场监考老师余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抓获。经核实,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依法扣押的邓某某的身份证及准考证1张,由该局依法处置。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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