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_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市,现住邵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9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渝******重型自卸货车在邵某市**镇**国道与**路叉口处左转弯时撞倒行人横道上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委托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萧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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