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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9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2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祁东县玉合街道洪丰村7组地段,遇被害人周某某在道路上行走,避让不及撞倒被害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接受民警的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家属损失3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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