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释放,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从平江县余坪乡忘私村经Y084线往平江县张市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Y084线余坪乡宋塅村杨柏组路段时,撞上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向处警交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彭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免予追究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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