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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桃江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湘H*****小型普通轿车从桃江县三堂街镇沿舒牛公路往桃花江镇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镇***村路段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车辆从左侧车道超车,遇被害人姜某甲(男,80岁)从右往左横过道路,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避让不及,导致车辆正前方撞到被害人姜某甲,造成被害人姜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姜某甲符合外伤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1月5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超车时注意安全不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向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投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近亲属265800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8888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乙、姜某丙的证言;3.死因及损伤特征分析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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