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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三亚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6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琼B09****号“比亚迪”牌大型普通客车,沿三亚市海棠区龙海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海棠区龙海路天天旅馆对面路段时,碰撞到在北侧机动车道沿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边缘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曹某某,造成曹某某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家属与曹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费用外,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再赔偿人民币40000元,取得曹某某家属的谅解。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2.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谅解请求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被害人身份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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