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6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200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村**组。2020年7月2日因本案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本案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至5月期间,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伙同“老刘”(身份不明,在逃)经事先商量,通过“老刘”及“中介”陆续招募一批“法人”来杭州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开通银行对公账户后出售给陈某某等人,从中谋利。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等人来到杭州,在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管理和带领下办理出5本公司营业执照,并开通对公账户。彭某某将办好的5本营业执照等出售给吴某某等人,得到好处费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退出赃款2000元。彭某某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退清赃款,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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