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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外号“彭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镇**街道**路**号,现住吉首市漩潭安置区**栋**单元**楼,系湖南省*乙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业务经理。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吉首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6月6日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湖南省**县**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体)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伙同他人进行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湖南省**县**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体)工程造价约1.642亿余元。2016年11月,在**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体工程上网招标前,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肖某(另案处理)了解该项目的相关情况,后找胡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商量招标文件设置,胡某甲表示根据招标信息,最有可能中标的是湖南省*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除鲁某某外,彭某甲和杜某某(另案处理)也想竞争该项目,杜某某最先找到六建将该项目提前备案,彭某甲将该项目汇报至湖南省*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进行备案,杜某某与彭某甲进行合作,约定不管五建和六建哪家公司中标都五五分成。后鲁某某找到六建,六建以杜某某先备案为由拒绝了鲁某某。鲁某某只好挂靠湖南省*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并和胡某甲、肖某商量设定有利于四建的招标文件。在肖某和胡某甲的操作下,该项目第一份招标文件只设“AAA”加分,不设其他奖项加分,有利于四建。因招标文件不合法,彭某甲到湘西州纪委投诉,最终招标叫停。

招标文件重新制作后取消了只对“AAA”加分这一规定。在新的招标文件上网后,鲁某某放弃挂靠四建,在罗某某和六建市场营销部业务主管张某的协调下,鲁某某强行参与和杜某某合作共同挂靠六建。期间彭某甲通过颜某某、胡某乙、周某等人联系了约30家公司准备围标。开标前几天鲁某某补偿杜某某600万元让其退出该项目,由鲁某某单人挂靠六建并投标。期间鲁某某多次威胁彭某甲,要求其退出该项目,在开标前一天,双方在长沙市小天鹅KTV发生冲突,最终在罗某某的协调下彭某甲被迫接受200万元补偿,退出该项目投标。彭某甲退出投标后,在鲁某某的要求下,其联系的公司中有十多家参与了投标,帮助鲁某某围标控制报价。另外鲁某某还找到段某某和陈某帮其找公司围标。2017年1月4日该项目开标,鲁某某挂靠六建进行投标并成功中标,项目由张乐实际进场施工。

2017年8月3日,彭某甲向湘西州委监察委主动交代本次串通投标经过。2019年3月24日,彭某甲在吉首市公安局询问时如实陈述本次串通投标经过。2019年4月22日,彭某甲接湘西州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通知,至吉首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彭某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万元至湘西州纪委,湘西州纪委转至吉首市纪委,于2020年3月5日缴存至吉首市市财政局非税账户。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50万元违法所得由吉首市纪委监察委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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