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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职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8********,汉族,初中,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镇**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赫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段某甲伙同段某乙(均已移送起诉)、陈某某(已相对不诉),在获知湖南省沅江市有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二标段重新招投标后,向时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龚某某(另案处理)、副局长熊某某(另案处理)、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采用打招呼、行贿等方式,指定其为意向中标人,并组织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川海城**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围标。段某甲为确保自己能100%中标,在获知该标段还有王某某(已相对不诉)组织的沅江市**有限公司、戴某某(另案处理)组织的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组织的益阳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拥有竞标资格后,经过商谈,便安排段三喜向王某某支付70万元的“茶水费”购买沅江市**有限公司的竞标资格:向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支付70万元的“茶水费”和部分施工资格购买益阳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竞标资格;向戴某某支付10万元的“茶水费”和整个工程的施工权购买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竞标资格,致使其实际控制的长沙**发展有限公司最终中标,严重影响招投标秩序。

通过审查在案证据和本院讯问调查了解的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016年旱改水项目各施工队费用汇总表、二标段工程施工整体承包合同书、二标段工程后期整改合同书、益阳**发展有限公司费用结算单。2、龚某某、戴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责令其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益阳市赫山公安分局暂扣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56万元和其合伙人刘倜夫14万元系串通投标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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