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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殷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现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30日,彭某某伙同殷某某等人,在南县南洲镇、南县明山头镇等地,发放高利贷且采取多次虚增债务、软暴力催收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艾某某、曾某某等人手上收取人民币16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彭某某先后以月息三角的利息和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向被害人艾某某发放高利贷人民币4.5万元后,多次采取滋扰、威胁等方式索要非法的高利贷债务达人民币11.7万元,其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3万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彭某某伙同殷某某、胡某某等人先后以月息三角的利息和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发放高利贷人民币101万元后,多次采取滋扰、威胁等方式索要非法的高利贷债务达人民币114.3万元,其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3万元,并于2018年9月17日,彭某某伙同殷某某、胡某某等人在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小区内打横幅,强行索要非法高利债务88万余元;

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彭某某、殷某某以月息三角的利息和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向被害人曾某某发放高利贷人民币1万元后,多次采取滋扰、威胁等方式索要非法的高利贷债务达人民币1.5万元,其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4000余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彭某某、殷某某以月息三角的利息和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向被害人袁某某发放高利贷人民币1万元后,多次采取滋扰、威胁等方式索要非法的高利贷债务。

彭某某、殷某某到案后对其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并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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