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湘绣城小区旁的无名饭店吃饭,期间其喝了二两白酒。1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机动车从长沙县星沙街道邮政储蓄银行出发,沿星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道**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带至长沙县星沙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毫克/100毫升。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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