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录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甘EB****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洛里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武山县中医医院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8月7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录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7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2、鉴定意见书;3、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录某某在办案过程中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其它严重的后果;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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