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19〕192号
被不起诉人归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钟祥市**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5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7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5日、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初,被害人李某某被龙某甲(已判刑)、龙某乙(已判刑)叔侄二人以海南省**公司有基站工程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到海南省去做工程,被害人李某某在海南省承接工程期间,因办理不到海南省三亚市**路的道路挖掘证(简称:开挖证)导致被害人无法承接到海南省三亚市的这次意向性的路灯基杆的工程,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龙某乙及曹某某的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并获知犯罪嫌疑人归某某可以办理到三亚市路灯基杆的开挖证,被害人遂通过曹某某委托犯罪嫌疑人归某某帮助其办理50个三亚市路灯杆基站开挖证,曹某某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办理路灯杆基站的开挖证,每个证需收取1万元的好处费,得到被害人李某某的认可后,曹某某告知犯罪嫌疑人归某某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三亚市路灯杆基站的开挖证,李某某答应支付每个开挖证支付一万元的好处费用,犯罪嫌疑人归某某承诺答应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开挖证,犯罪嫌疑人并与曹某某谈好没办理好一个开挖证后给曹某某3000元的好处费。2013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归某某找到海南省三亚市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办理路灯杆基站的开挖证的马某某,找其帮助办理三亚市迎宾路路灯杆基站的开挖证,犯罪嫌疑人归某某与马某某谈好每办理好一个路灯基站的开挖证归某某给马某某5000元的费用,在2013年8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委托归某某办理路灯杆基站的开挖证期间,被害人催问办理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某某找到马某某拿走马某某给其提供的45个未办理好的路灯杆基站的开挖证(没有经过正常审批手续的样本文书),犯罪嫌疑人归某某在明知上述开挖证系假的开挖证后,告知被害人李某某称已办好45个路灯杆基站的开挖证在自己手中,后多次通过曹某某找被害人李某某索要办理费用,多次一共在被害人李某某的手中骗得39万,因该证系假证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后至龙某甲、龙某乙案发。犯罪嫌疑人归某某将骗得的39万元赃款分给了马某某23.6万元(已退回被害人李某某),分给曹某某7万元(经询问曹某某,予以否认)自己分的8.4万元,归某某将分得的8.4万元赃款用于平时的日常开支已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认定归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