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归*,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新野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归*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元旦前,新野县锦绣花园业主归*以物业公司拷贝监控给他人,泄露自己隐私为由,多次与物业经理万**发生争执。
2017年1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归*与万**相约到新野县文化广场见面,归*在北关小学东边见到万**后,两人相互撕扯倒地,与万**同去的陶**在两人倒地处西边一米远位置被人撞到在地。经鉴定,归*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万**、陶**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认定的归*致陶**轻微伤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归*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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