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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强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

2016年1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渭南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7月2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1日以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公司**线**项目部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段施工铺油时,王某某微信纠集强某某、马某某等人以**公司拖欠其工资、货款为由,通过在铺油施工现场停放双桥货车、私家车、拉横幅等方式,对路面铺油施工进行阻止,致使**线**项目停工长达5天半,经济损失1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的该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证实,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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