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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强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87********,藏族,初中,中共党员,出生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乡**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乡**村,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被山南市扎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山南市扎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强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藏A4****乘载索某某、曲某某从扎囊县桑耶镇行驶至乃东区泽当镇,当车辆行驶至乃东区香曲西路**局附近时被交警查获。乃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带至山南市乃东区华康医院抽血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3.09mg/100ml。

2019年9月25日,经乃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强某某自行到乃东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强某某不起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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