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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非法经营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女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6******,汉族,大专毕业,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大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8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8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12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应公司客户要求,通过QQ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中介梁某等人进行网上删帖,非法经营额为250810元,违法所得125060元。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媒介部工作期间,接受公司业务员的舆情压制业务,通过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中介梁某等人,为客户进行网上删帖,非法经营额140490元。案发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125060元。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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