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联陇后路四巷9号102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份开始,同案人郑甲鸿、王某潮、郑某洲、郑某河、王某国、郑某东(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出租屋合谋实施诈骗,以开通“微粒贷”贷款为由诈骗他人钱款。2019年6月10日左右,同案人郑甲鸿、王某潮、郑某洲、郑某河、王某国拆伙,继续在汕头市潮南区以同样的手段诈骗他人钱款。2019年4月份至案发,同案人郑甲鸿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部分诈骗赃款进行提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接受郑甲鸿转账约12万元,后张某某将该部分12万元诈骗赃款以现金方式交付郑甲鸿等人并从中牟利。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某与郑甲鸿等人形成诈骗的事前通谋,也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张某某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掩饰、隐瞒,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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