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531113XXX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乡,住封某某XX乡XXX村。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8月2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陈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2020年6月25 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封某某公安局陈桥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6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X到封某某XX镇XX工程X期X标工地收破烂时,将被害人王XX放在路边汽车后边的地埋线故障接收机及A字架盗走,价值438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封某某公安局陈桥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X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不能排除张X的捡拾他人丢弃物、遗忘物的辩解,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张X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被害人王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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