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住重庆市渝北区**路**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龙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利用掌握的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广告有限公司与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充值卡卡密购销合同、转款账户确认函等合同、协议,伪装成正规销售联通卡卡密的公司。伙同易某某、张某乙等人利用物联网手机号向中国联通申请电话卡卡密的方式,为赌客在“大满贯”等赌博平台中以微信充值方式充值时,将充值赌资转化为联通充值卡卡密,并利用其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广告有限公司的资源资质,将卡密销售变现,并将资金回款至易某某团伙,间接成为刘某某团伙为赌博平台提供微信代收服务的资金回款环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电脑、银行卡等物品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张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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