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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狩猎案)_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孟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摩托车载张某乙到孟州市王庙村,二人使用头灯、粘杆和粘蝇纸等工具非法捕猎壁虎,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时将作案工具及非法猎捕的壁虎丢弃,并逃离作案现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共同作案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韩某甲、韩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丙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有扣押机关存档备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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