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防止鸟类啄食其自家种植的梨子,在自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小地名:大土坡)梨子林内擅自架设鸟网,导致2只鸟类触网死亡。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颊噪鹛1只,雀形目鹎科鸟类1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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