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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因对饲养乌龟感兴趣,于2016年和2018年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认识了网上出售乌龟的人,聊天后张某甲分别购买赫曼陆龟和辐纹陆龟各一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支付600元和4850余元。2020年6月3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某甲家中查获辐纹陆龟一只、赫曼陆龟一只、鳄龟一只。经聘请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被核准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辐纹陆龟基准价值为每只500元,1只完整辐纹陆龟整体价值为5000元;赫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被核准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赫曼陆龟基准价值为每只500元,1只完整赫曼陆龟整体价值为2500元;鳄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Ⅲ的物种,价值为每只300元。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已将辐纹陆龟、赫曼陆龟、鳄龟送至兰州野生动物救护站。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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