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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县**乡**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23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2月18日退回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明知南县**镇**洲藕池河中支为禁捕水域且该时间段为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利用非法捕捞工具地笼网(俗称:地笼王)在南县**镇**洲藕池河中支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9月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南县**镇**洲藕池河中支利用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时,被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现场收缴非法捕捞工具地笼网(俗称地笼王)九条,当场收缴渔获小龙虾3.5千克,收缴的渔获已做无害处理。经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南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渔具认定意见、南县麻河口镇镇政府的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2.证人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非法捕捞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益阳市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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