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3日释放后被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居住在其兄张某乙(已去世)的院落时于2020年5月发现张某乙遗存的猎枪一支,后未上缴, 6月28日案发。经过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猎枪被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双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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