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组**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张某甲在逃,于2019年7月30 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北站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日临时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8月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2019年9月2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先后从郭某甲、郭某乙、兰某甲、陆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罗某某、任某甲、王某甲、文某某、杜某某、兰某乙、任某乙、刘某丁十六名借款人处筹集资金共计660.6466万元。详细筹集资金情况如下:
1、2014年11月10日、11月23日、11月28日、2015年1月1日、3月27日、4月17日、4月24日、4月29日,张某甲经朋友介绍先后八次向庆城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居民郭某甲及其妹妹郭某乙出具借条以3%的月利率借款151万元,借款期限3至6个月不等,期间张某甲先后还款18万元。随后经张某甲与郭某甲商议,以**小区小二层东侧7号车库、**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单元**室进行债务抵顶,合计抵顶金额147.8269万元(抵顶本金133万元,利息14.5269万元)。至案发前,其抵顶房产已被郭某甲兄妹出售,实际出售价值合计114.5万元。
2、2014年10月15日,张某甲向**小区征地拆迁户、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居民兰某甲出具借条以3%的年利率借款10万元,承诺12个月后本息一次性偿还13.6万元;2015年3月24日,张某甲再次向兰某甲借款30万元,承诺十二个月后一次性偿还40.8万元。2016年1月36日,兰某甲找到张某甲要求偿还债务本息,于是张某甲将诚嘉花苑1号楼2单元202室抵顶给兰某甲,合同抵顶价值31.5万元,剩余8.5万元本金及14.4万元利息至今未还。
3、2014年6月6日、10月17日、2015年5月18日从原公司员工、**区**巷**号副食厂居民陆某某处先后三次共借款85万元,先后支付6万元利息之后,2015年5月21日,张某甲授意辛某某、董某某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号楼**单元**、**室、**单元**室抵顶给陆某某清账。2016年8月18日,因**号楼**单元**室已出售给第三人,张某甲又将已经备案在何某某名下且在**区**街工商银行按揭贷款的**号楼**单元**室重新抵顶给陆某某用以更换之前已售出的**号楼**单元**室。截止目前,**号楼**单元**室、**单元**室已备案在陆某某名下,合同价值70.38万元,但**号楼**单元**室仍在何某某名下备案,且在银行抵押,该部分抵押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4、2014年10月18日、23日、11月5日从**小区建造方、咸阳市**县**乡**村居民陈某乙处分三次共借款160万元,2015年8月18日,张某甲授意辛某某、董某某代其处理账务问题,经张某甲同意,与陈某乙签订了**号楼**单元**室、**单元**室、**单元**室、**单元**室、**号楼**单元**室总共5套房产(含地下室);东1-09至1-15、1-33共计8间车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车库认购协议用以抵清160万元借款本金及50万元利息,合同总价值210.7185万元。
5、2014年11月25日,经**公司员工陈某甲、刘某戊介绍,张某甲以**镇**花苑小区**号楼**、**号商铺为抵押从**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刘某甲处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3%,期限6个月;2016年8月15日,因张某甲与白某某债务关系,经白某某申请庆阳市仲裁委仲裁、张某甲确认,上述商铺为白某某所有。张某甲借刘某甲15万元至今未还。
6、2014年11月25日、26日,经**公司员工刘某戊介绍、张某甲主动提出,以**镇**小区**号楼5、6、7号三套商铺为抵押先后两次从**县**镇北街**号居民刘某乙处借款共25万元,约定月息3%,借期6个月;2016年8月15日,因张某甲与白某某债务关系,经白某某申请庆阳市仲裁委仲裁、张某甲确认,上述商铺为白某某所有。张某甲借刘某乙25万元至今未还。
7、2014年12月1日,经**公司员工陈某甲、刘某戊介绍,张某甲以**镇**小区**号楼**、**号两套商铺为抵押从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刘某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3%,借期6个月;2016年8月15日,因张某甲与白某某债务关系,经白某某申请庆阳市仲裁委仲裁、张某甲确认,上述商铺为白某某所有。张某甲借刘某丙15万元至今未还。
8、2014年12月2日,以**镇**小区**号楼**、**号两套商铺为抵押从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居民罗某某处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3%,期限6个月;2016年8月15日,因张某甲与白某某债务关系,经白某某申请庆阳市仲裁委仲裁、张某甲确认,上述商铺为白某某所有。张某甲借罗某某15万元至今未还。
9、2014年12月6日,经**镇**行政村**自然村居民王某甲及其儿子王某乙介绍,张某甲以**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两套住宅及**号楼**、**、**、**号四套商铺为抵押从**区**大道**号**花苑明园居民任某甲处借款60万元(含王某乙20万元),约定月息3%,期限12个月,2015年3月20日,张某甲再次将**号楼**单元**、**室抵押给黄某某;2015年10月5日授意**公司员工辛某某、董某某等人在债权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继续与任某甲签订**号楼**单元**、**室购房合同(含地下室)用以清偿60万元借款,该合同总价值63.2772万元。
10、2014年12月12日,经张某甲主动提出,以**镇**小区**号楼**室住宅为抵押从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居民王某甲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期限12个月;2015年10月5日,为清偿债务本息,张某甲在与黄某某债务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授意**公司员工辛某某、董某某等人将王某甲10万元借款本息并入任某甲、王某乙共同债务,并与王某甲签订1号楼3单元301室购房合同,合同价值31.1186万元。
11、2014年12月19日,经张某甲主动提出,以**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单元**室两套住宅为抵押从**小区施工人员、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居民文某某处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3%,期限12个月;2015年10月9日,张某甲授意**公司员工辛某某、董某某等人与文某某签订**号楼**单元**室购房合同用以抵顶30万元借款本息,签订合同价值31.0475万元。后查明,张某甲于2014年12月19日向文某某借款140466元,其余均为工程款。
12、2014年12月21日,经公司员工刘某戊介绍,张某甲以**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单元**室两套房产为抵押从镇原县**镇塬口行政村塬口自然村居民杜某某处借款22万元,约定月息3%,借期12个月。2015年3月24日,张某甲在杜某某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将抵押给杜某某的**号楼**单元**室以19万元首付价格出售给谢某某,将**号楼**单元**室于2015年8月18日抵顶给陈某乙,但张某甲从杜某某处借的22万元借款至今未还。
13、2015年1月19日,经杜某某介绍,张某甲以**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为抵押从庆城县**乡**村居民兰某乙处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3%,借期12个月;随后,张某甲又将该房产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张某甲借兰某乙15万元至今未还。
14、2015年1月19日,经张某甲主动提出,向镇原县**镇南街**号居民任某乙出具借条以2.5%的月利率借款6.6万元,至今未还。
15、2015年4月5日,经公司员工董某某介绍,张某甲以**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两套房产为抵押从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居民刘某丁处借款27万元,约定月息3%,借期12个月。2016年8月15日,因张某甲与白某某债务关系,经白某某申请庆阳市仲裁委仲裁、张某甲确认,上述住宅为白某某所有。张某甲借刘某丁27万元至今未还。
另查明,2019年9月2日张某甲家属向公安机关交纳950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对象特定,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虽然具有约定给付高利息的行为,并且因无力还款逃走,但行为只是一种高利息民间借贷行为,不应以犯罪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950000元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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