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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林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溆浦县**镇**村**坳炭质岩板采石场法人。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陆续租下泮里村村民张某乙、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等人位于该村“冉家坳”的林地,在尚未获取林地征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挖机在泮里村“冉家坳”的山上开采煤矸石。2017年12月26日,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溆浦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鉴定,张某甲占用的林地面积共计19.3亩,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地损坏程度严重。

2019年7月3日,张某甲主动到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5日,张某甲主动上交暂扣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主动到溆浦县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接受处罚,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上交的暂扣款人民币120000元,依法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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