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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雪飞,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个人爱好,其从“手机淘宝”app上购买射钉枪、红外线瞄准镜、精密管、枪托、支架、射钉弹和钢珠等零部件,到货后在其位于盘州市坪地乡的家中用手电钻、螺丝刀等工具将购买的射钉枪等零部件加工改装成枪型物,并将钢珠和射钉弹装弹使用数次。

民警于2020年4月13日在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号家中二楼杂物间内搜出其制造的枪型物一支,后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甲制造的枪型物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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