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十几年前,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狩猎从通江县诺水河街道购买了枪管和其他枪支零部件组装了火药枪一支,并持有至今,2019年10月12日该火药枪被通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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