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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本市白某某**街**路**号**楼,雇佣未取得高空作业及切割楼面施工资格证的王某某、朱某某、张某乙三人对楼面进行切割,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二楼坠落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高坠死亡特征。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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