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6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车沿新蔡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公路处回头查看车上货物时,与行人张某乙发生事故,致张某乙受伤,经鉴定张某乙伤情为重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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