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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单元**层**门。1983年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8年12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被害人苗某甲(男,殁年61岁)计划在哈尔滨市松花江冰面堆雪滑梯营利,并约定次日由张某甲驾驶铲车,三人一同到江面上清雪。12月26日7时许,张某甲在无驾驶铲车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借用的铲车与张某乙、苗某甲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附近松花江冰面。苗某甲测量了冰厚度后,认为铲车可以安全行驶,遂让张某乙驾驶汽车在前行驶,张某甲驾驶铲车拉乘苗某甲在后跟随行驶,途经松北区船厂南侧、狗岛西北侧的松花江冰面时,铲车坠江,致被害人苗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双方已经达成谅解。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松浦派出所、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等;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苗某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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