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赌博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4********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查明:

2018年12月21至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使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身份证在徽县欣瑞国际大酒店、徽县金源大酒店登记房间,12月21、22日崔某某在欣瑞酒店组织孙某某、常某某、张某乙、申某某、张某丙、吴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推“怕死”的方式进行赌博, 24日崔某某在徽县金源酒店以同样的方式组织孙某某、常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赌博中崔某某抽取资金让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给参与赌博的人买烟、买饭、付房费等。25日在徽县金源大酒店1009房间被徽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崔某某包内现金2万元、扑克牌11副、纸质记账本一本及房间麻将桌一张。

本案中,崔某某于2018年12月21至24日分别在徽县欣瑞国际大酒店、徽县金源大酒店组织孙某某、常某某、申某某、吴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推“怕死”的方式赌博,但崔某某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赌博中起何作用,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未查清。该案事实不清,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本院认为甘肃省徽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